关于印发《全市电线电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电线电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7〕1689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全市电线电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8日
全市电线电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办发〔2017〕56号,以下简称《通报》)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电线电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7〕168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是提高供给质量,提升供给体系的中心任务是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要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下最大气力抓全面提高质量。牢固树立发展必须是提质增效升级的发展,提质就是要全面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从而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发展理念。充分认识电线电缆的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工程质量。迅速组织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使用电线电缆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西安地铁“问题电缆”涉及的工程项目,尽快全部拆除更换“问题电缆”,严防西安地铁“问题电缆”的质量事故发生。
二、排查整治范围
(一)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的电线电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监督抽查全覆盖。
(二)对西安地铁“问题电缆”进行彻底清查,全面排查“问题电缆”在库、在用情况和采购合同情况,逐一清查。发现在库的立即封存,在施工的一律先停用再处理。对有安全隐患的产品,要在确保项目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整改、坚决撤换。
(三)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使用其他建筑材料的检查,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排查整治责任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电线电缆的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电线电缆产品专项整治。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电线电缆的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电线电缆产品专项整治。
四、排查整治内容
排查整治应采取现场抽查、各类证照查验和产品抽样检测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查验在建项目使用的是否为西安地铁“问题电缆”;
(二)查验在建项目电线电缆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三)查验在建项目是否违规使用已淘汰或限制使用的电线电缆产品;
(四)查验施工现场电线电缆产品在企业自检、业主要求的社会第三方委托检验、施工单位抽检等3个环节的检验情况;
(五)查验使用的电线电缆产品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五、排查整治组织实施
(一)结合全市开展的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在建项目电线电缆质量列为提升行动全面排查工作的重点检查内容进行检查。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使用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一旦发现电线电缆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进行查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二)按照市电线电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全面排查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质量,开展在建项目电线电缆专项大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六、排查整治时间安排
(一)召开会议传达部署。
2017年8月上旬,我委将组织召开会议,学习传达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和省住建厅有关工作要求,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全面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二)持续开展排查、抽查和督查。
自2017年8月开始,各相关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用1年时间,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目前开展的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在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环节、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抽查抽测的基础上,每半年对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全面排查一次;发现涉嫌使用“问题电缆”的,依法按规定移交质监部门进行查处。
(三)市级督查。按照省电线电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开展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市级督查。
(四)集中整治阶段。按照市电线电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集中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线电缆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线电缆产品,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线电缆安全隐患。
七、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措施,认真做好自查排查整治的组织和部署工作。
(二)开展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各有关单位要迅速组织对在建项目使用电线电缆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自查自纠全覆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核对,组织专家科学分析研判,做到问题查准查实。
(三)落实主体责任,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不合格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